时间:2025-08-2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审判决,周某对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酒店不担责;庄某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其担责10%赔偿6.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庄某与周某1982年相识,2023年工友聚会后重拾联系,曾于2023年底、2024年6月及7月14日相约见面,且庄某在派出所笔录中承认这三次均发生关系。
2024年7月14日12时55分,周某到某酒店登记入住406号房。庄某得知周某的入住信息后,于当日14时52分前往酒店406号房,后庄某于17时43分从406号房离开。
当日18时56分,庄某再次返回某酒店前台,要求前台工作人员与其一同前往406号房,庄某与酒店工作人员到406号房查看情况,酒店工作人员开门后发现周某呼叫无反应后于19时15分拨打120急救电线报警电话。医务人员与派出所民警到达406号房,经确认,周某在某店406号房死亡。
2024年7月15日,平南县公安局燕湖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证明》,证明周某于2024年7月14日被发现在406号房间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走访及尸表检验排除刑事案件,家属要求自行处理遗体。2024年7月16日,原告居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周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原告庭审时陈述周某患有高血压、脑梗。
据查,2024年7月14日,周某在开好房后,邀请庄某到406号房,并亲自为庄某打开房门。二人发生关系结束后,周某躺在床尾,双脚放在沙发上,庄某询问其为何这样睡觉,周某说这样比较舒服,不久后周某发出呼噜声,后庄某则在另一张床上休息。庄某睡醒后,发现周某已无呼噜声,大腿上有黑点,自行判断周某已死亡,便离开酒店。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周某与庄某发生性关系后,身体并无异常,而后在休息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其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其应对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的死亡系自身突发疾病引起,庄某对周某的病情事前并不知情,也不可能预测到。然而,双方在酒店相对隐蔽的空间内,庄某在发现周某呼叫不应,后既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是根据个人经验判断周某已死亡,径行离开酒店返回家里后再折返酒店等种种行为,导致周某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庄某虽不是周某的法定救助义务人,但二人作为关系密切的男女朋友,在周某身体状况出现异常且又无他人在场时,庄某有责任提供帮助,其在发现周某身体异常时自行判断其已死亡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该对周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且庄某明知周某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朋友关系,有违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周某死亡在房间内,而非酒店公共区域,酒店不可能随时发现房间内的状况,且周某系病理性死亡,与酒店提供的服务无因果关系,后在发现周某呼叫无应答后,酒店工作人员亦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酒店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周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酒店对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依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某因本次事故死亡,死亡之日为66周岁,法院依法核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2万余元。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由被告庄某承担10%的次要赔偿责任,即被告庄某应赔偿6.2万余元。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庄某向周某的妻儿赔偿损失6.2万余元。
法院认为其未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属于对突发状况的消极应对,导致错失最佳救治时机,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
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并无全天候监控客房义务,且事发地点为房间内部,非公共区域。法院最终认定酒店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与王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