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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生怕死(tān shēng pà sǐ)这又是个什么梗?

时间:2024-04-1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有网友疑惑,商业领域这种“误伤”友商的行为是否担责?有该如何认定商业诋毁?近日,《法制日报》发文进行了专业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从法律角度看,经营者固然有权利评价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但必须以客观真实、公允中立、诚实信用为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

  该事件所涉及的这一关键参数不仅是为了标明产品材质,更重要的是其背后所表达的产品性能、配置和造价。

  在如此重要的关键数据上,将竞品的参数降级之后与自身产品做对比,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购车意愿造成误导,如果是有意为之,则会侵犯到小米汽车的商品声誉,进而影响到产品销售份额,造成小米公司的损失。

  即使行为人因过失而非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如果足以导致竞争对手商誉贬损,该行为也有规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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