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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各类转账性质该怎样认定

时间:2024-04-0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张先生与李女士2020年经人介绍认识,发展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张先生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李女士共计52万元,上述款项共分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李女士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第二种类型结合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李女士称“家里老人生病了,我现在手里没有周转资金,先转我3万块钱,两个月回款后再给你”,后张先生向李女士微信转款3万元。第三种类型系“520”“521”“666”“999”等多笔特殊含义的转账,共计16万元。第四种类型原告仅能提供转账记录8万。

  2022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结束了恋爱关系。后张先生多次催李女士还钱52万元,李女士以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的生活开支为由拒绝返还。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转款中,仅有28万元能证明是借款;其余16万元为特殊意义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另外8万元为正常消费,可视为一般赠与,亦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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