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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关联产品间共享用户数据应获有效同意

时间:2023-11-0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1月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发布部分典型案例。

  孙铭溪表示,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关联产品间共享用户数据应获有效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一个服务平台获得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未真实、准确、完整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关联产品的,不应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得了在关联产品中处理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记者 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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