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规定,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形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多方联动、相互衔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争议调解等服务,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助推我
县调解中心为非法人工作机构,设在隆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县仲裁院)。县调解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仲裁院院长兼任。县调解中心配备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
(三)承担隆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立案前调解工作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
县调解中心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我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联合处理机制,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等相关专业人员资源,挖掘发挥各方优势,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联动机制,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建立隆安县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县调解中心)制定方案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社会为目标,凝聚社会力量和各职能部门的力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方法途径,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我县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平安隆安作出积极贡献。
通过建立县调解中心,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形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多方联动、相互衔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争议调解等服务,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质量,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确保县调解中心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推动。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三)坚持专兼结合。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提升调解员队伍能力和素质。
(四)坚持部门联动。按照各自职能,通力协作,联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五)坚持高效便捷。发挥调解化解争议灵活高效的优势,把服务理念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县调解中心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非法人工作机构)。由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中共隆安县委政法委员会、隆安县人民法院、隆安县司法局、隆安县财政局、隆安县总工会、隆安县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文成立。
县调解中心设在隆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县仲裁院),日常工作由县仲裁院负责。县调解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仲裁院院长兼任。调解中心主任、副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3.承担隆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立案前调解工作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一)受理登记。县调解中心对劳动人事争议及时进行登记、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二)分流指派。县调解中心对所有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类别,直接组织调解或视情况分流调解。
(三)联合调解。县调解中心对事实清楚、过程不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及时予以调解。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较复杂问题,由县调解中心集体会商、专人牵头并确定参与调解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努力实现对口对接,直至问题较好解决。对涉及群体性的劳动人事重大矛盾争议,县调解中心向县人社局报告,由县人社局牵头,多方联动,集中力量解决。
(四)办结报告。调解员对县调解中心分流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或县调解中心直接组织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告知争议当事人并及时向县调解中心报告原因。凡调解无效或调解协议拒不执行的案件,要告知争议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五)定期回访。对已经调解结案并形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县调解中心组织专人对调解结果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协议的落实。
(一)建立调解员管理制度。县人社局负责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由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愿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的人员组成。仲裁机构、县调解中心根据调解需要,从调解员库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县调解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调解员库,设立调解员名册并公布,对调解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1.建立争议预防联调制度。县人社局牵头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劳动人事争议专题联调协商会议,对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着力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劳动纪律卫生安全纠纷预防和联调工作。
2.建立争议化解联调制度。加强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应邀或定期派出专业人员协助各基层调解组织解决重大、疑难、突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建立专业咨询机制,邀请律师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在全县建立业务指导机制。
(三)建立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制度。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每个月底都要对矛盾纠纷调解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对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要分类统计,定期进行分析,上报市人社局。
(四)建立培训制度。对聘任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跟班学习、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一)人员保障。县调解中心配备调解员若干名,调解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经过培训后,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由县仲裁院聘请;兼职调解员实行派驻、调解员通过公开招募、遴选后聘任。同时,从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抽选人员轮流到县调解中心跟班学习。
(二)场地保障。县调解中心设在县人社局下属的县仲裁院,县仲裁院负责提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县调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经费保障。县调解中心的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等。将县调解中心建设运行经费列入县仲裁院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精准使用。
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给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支持,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人社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政法委发挥平安建设统领作用,协调政法力量参与联动化解。工会、工商联发挥代表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沟通、联合会商、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