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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流浪烈性犬致伤人饲养人被判担全责

时间:2024-06-2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男子好心收留了一条流浪犬,没想到该犬竟是当地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并且只养了两个月就出事了。近日,江苏邳州法院对一起烈性犬伤人案件作出判决,饲养人被判处承担并赔偿伤者各项损失4万余元。

  2023年,李某收留了一只流浪犬。他在自己所在小区一处公共区域设置了犬舍,平时该犬被拴在树下。

  2个月后的一天,小区居民张某带着自家的小宠物狗,在小区内玩耍。该小狗靠近李某饲养的大狗时发生了撕咬,张某试图解救小狗,没想到大狗直接将其咬伤。

  张某随即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张某为右上肢、左下肢、腰部开放性损伤。事发后,张某家人找到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4万余元。

  邳州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鉴定伤人大犬为秋田犬,系徐州市公布的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犬只。李某将流浪秋田犬饲养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且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涉案犬只咬伤张某,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李某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经生效。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徐州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和名录中,危险犬是指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包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等。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如发生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均不担责,而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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