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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屎官”必看!这些养犬法律知识要了解

时间:2023-05-01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北京养犬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区域(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为一般管理区)不能饲养身高35厘米以上的犬只。

  2021年3月12日晚上11点多,家住本市顺义区的赵女士牵着小狗出门遛弯,一条没拴狗绳的边牧犬突然朝赵女士的方向冲了过来,一名男子跑过来抡绳抽打边牧犬,此时赵女士突然摔倒,从地上爬起来不久后倒在路边停止了呼吸……

  本市房山区的刘女士牵着小狗遛弯,经过韩先生家门口时,一条没拴绳的大黑狗突然扑过来,刘女士受到惊吓瞬间摔倒,导致左臂骨折……

  同年11月13日,家住湖北武汉的卢女士突然跳楼身亡。就在前一天,卢女士在业主群里称,要拿命控告遛狗不拴绳的业主。原来从小怕狗的卢女士曾被小区没拴绳的狗追赶,她捡起一根树枝赶狗,没想招来狗主人的围堵、辱骂甚至殴打,狗主人甚至纠集他人,在业主群对卢女士长期公开辱骂……

  在养犬前要做好心理准备。在领养或购买后,尽快完善养犬手续,做好疫苗接种措施,遵守大型犬、烈性犬不能出户的规定。

  尽量不要在人流高峰期乘坐电梯。进入电梯后,如果是体型稍大的犬只,饲养人应把犬顶到角落,与其他乘梯人保持距离,形成避险措施。

  能查明有原饲养人的,由原饲养人承担。如果无法查明饲养人,要看有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流浪狗进入小区就属于物业管理范畴,发生损害的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养犬人违规未拴绳遛犬,他人故意逗狗受伤,狗主人不能免责,但是可以减轻责任。如果合规拴绳遛犬,受害人故意逗狗,属于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狗主人可以免责。其他伤者可以向饲养人或逗狗人索赔。

  河南安阳一位年近8旬的耿女士在小区遛弯时,被两只大型犬咬伤,尽管监控录像已拍下老人被咬的全过程,但狗主人拒不承认。耿女士一家人向当地电视台《小莉帮忙》栏目求助,在连续报道10期节目后,问题仍未解决,栏目主持人当众落泪。

  此事迅速在全网发酵,在新华社五问发声、中纪委跟进关注、网友纷纷声讨下,狗主人王某登门向老人道歉。2021年11月23日晚,河南安阳通报对包括狗主人王某在内的7名公职人员,分别作出撤职、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决定。

  受害者应及时保存监控录像等证据,保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支出凭证,便于维权使用,并寻求相关部门调解、调查取证。

  一只没拴绳的小泰迪,扑向一位正在行走的老人,致老人摔成8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饲养人赔偿受伤老人20余万元。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受害人故意逗狗造成损害,饲养人可以减轻责任,但不是免责。需要注意的是,烈性犬没有免责事由,不能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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