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6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职工在宿舍内猝死,应该算工伤吗?签订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于后续赔偿有多大区别?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宋惠芳做客本期《我来帮你忙》为大家讲述事情的经过。
杨先生(化名)在位于长宁区的某工地上从事管道工的工作。去年12月3日下午5点多,在结束一天的工作后,杨先生回到了公司提供的位于闵行区的宿舍。但几分钟后杨先生突然倒地不省人事,舍友发现该情况后赶紧联系120到场,但遗憾的是,还是没能将杨先生救回来。经医院确认,杨先生系猝死。
事发后,杨先生家属赶到上海处理善后事宜,家属表示:杨先生是在工地下班后回到宿舍突然猝死的,宿舍是公司提供的,因此公司对于杨先生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希望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0万元。公司方则认为,杨先生的死亡是因个人原因突发的意外事件,其与公司之间也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不构成工伤,所以公司只愿意人道主义补偿家属10万元。双方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无奈之下,来到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专职调解员宋惠芳受理了此次调解。
宋惠芳认为这起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杨先生在公司宿舍死亡是否构成工亡?公司是否应该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公司、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而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在本调解案例中,杨先生在建筑工地主要从事管道工的工作,与公司之间也明确约定了按日结算费用,即工作一天按工作天数来结算最终的费用,按日结算明显体现了建筑工程领域劳务用工的特征。因此杨先生与公司之间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因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则无需考虑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
另外,调解员通过多方了解情况,杨先生在劳务工作中并不存在过度劳累的情况,均是合理的休息和劳动,并不需要熬夜或者长时间进行劳作。其次,公司提供的宿舍也不存在不适宜居住的情况。因此支持公司提出的进行人道主义补偿。
最终,经过调解,公司同意在原有一次性支付10万元补偿款的基础上再增加5万元,杨先生火化费用也由公司承担,并结清了杨先生3万7千余元的劳务费,这起纠纷得到了化解。
1.死者家属要尽量保持情绪上的克制,用合法合理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来激化和升级双方的矛盾。
2.解决“非因工死亡案件”问题,还是要遵循“赔偿标准遵法定,人道补助另行谈”的原则来进行谈判,不要一味漫天要价,应按照“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来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