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根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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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婚假不因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而延长。
南京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包括3天法定假期,南京市婚假延长的12天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南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周末不是法定节假日所以包含在内。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规定对南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对于婚假,其中明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南京休婚假期间视同员工正常提供劳动,职工休婚假正常发工资,不得因女职工结婚休假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导语】:根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