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遛狗时不牵绳狗扑孕妇、路人被狗惊吓致伤……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多,宠物狗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
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遇到某大型犬突然向其扑来,使得他受到惊吓、躲闪不及,在后退过程中摔倒致手骨骨折住院治疗,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灵创伤。
事后双方报警,但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朱某认为犬主人李某没有按规定养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认为朱某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的,自己家的犬只性情温顺,在事发时也与朱某有一定的距离,并且自己是按规定养犬,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虽然没有监控视频或其他在场人员证言等能准确反映事发过程的直接证据,但是结合事发当日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原告因受到被告犬只惊吓而摔伤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嗅等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李某关于朱某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抗辩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齐某因家中有新生儿和老人而将自家犬只拴在门口饲养。一日,邻居张某路过被齐某饲养的犬只咬伤,遂报警要求齐某赔偿。齐某认为自家犬只性情温顺,是张某的过激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民警调出的监控记录显示,张某第一次经过犬只身边时,犬只并没有动作,随后张某折返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犬只掷去,并反复踢踹犬只4次,第5次时犬只猛扑咬住张某的腿,导致张某受伤。
在观看监控记录后,二人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将犬只饲养在家中。齐某认为自己按规定合理养犬,虽然因特殊原因将犬只拴在门外饲养,但犬只仍然在自家范围内活动,并未占用公共空间和扰乱邻居生活,张某被犬只咬伤是自己行为导致的,其自身存在过错。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齐某饲养犬只虽然将张某咬伤,但是张某恶意踢踹犬只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常的挑逗范畴,也是其受伤的原因,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齐某将犬只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张某主动挑衅,数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张某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因此,法院认为可以借此免除动物饲养人齐某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宋某在怀孕后被刘某饲养的狗抓伤,事后立即到社区医院就医,因担心接种疫苗对胎儿有影响,宋某未接种疫苗。次日,刘某陪同宋某前往三甲医院就医,在询问医生后宋某接种疫苗。后来,宋某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有不利影响,在医生建议下进行了无创DNA检查。
后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称刘某不按规定养犬导致本次事故,要求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后续的医疗费用。刘某认为自己在事发时已经道歉,并陪同宋某就医和垫付了相关费用,也给予了宋某一定的补偿金,不应该继续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不认可宋某进行无创DNA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支持了宋某的部分诉求,判决由刘某承担宋某因本次事故所导致的合理支出和损失。
本案中,刘某未拴住其宠物狗,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宋某被狗抓伤,对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同意赔偿原告接种狂犬疫苗的医疗费,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宋某所进行的无创DNA检查费用,法院认为宋某被狗抓伤时尚处于怀孕初期,此种情况下被狗抓伤并接种狂犬疫苗,因此对自身及胎儿安全产生疑虑是正常反应。后宋某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无创DNA检查以排除心理恐慌,该费用的发生有其合理性,因此法院对此费用予以支持。
社会公众在遇到流浪动物或违规饲养的宠物时不要故意挑逗,尤其是儿童的监护人,要注意保护好孩子,尽量远离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动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